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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07条之中有具体全面的表现方式,在此,不再赘述。
[35]同前注[24],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书,第2251页。后者针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共有17个具体条文和罪名)。
故资格刑的价值在于剥夺犯人的某种资格以减少其利用该资格再行犯罪的机会,起到积极的社会防卫之作用。[31]同上注,参见陈兴良书,第298页[19]关于基本权利限制条款的功能和本质之分析,参见赵宏:《限制的限制:德国基本权利限制模式的内在机理》,《法学家》2011年第2期。[32]传统刑法理论对剥夺政治权利刑之合理性论述较少,大多从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出发,对此做出寥寥数语的概括,似乎并没有找到更为合适的理由。如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整体性的规定分解为关于若干具体政治权利的规定,会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有关基本权利的限制,各国宪法条文虽然规定方式不一,不过其模式大致相同,大多表现为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基本权利的具体限制(含限制主体、条件等)的A+B模式。最后,政治权利往往是积极权利而表达自由则是消极权利。(四)通过三项制度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C市人民检察院为推进本区域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发展,在新类型案件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方面都有探索和创新。
在财政负担之下,人民检察院对这一制度的态度也很微妙。但监督员接触的仅仅是案情介绍和证据目录,与要求的提供充分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具有较大差距,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信息了解并不全面,受自身知识能力所限,人民监督员有可能认真履职都发现不了问题,更何况在案件信息并非全面的情况下履职。图表一 进入监督程序的一般都是较为简单的案件,三类案件中拟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终局性裁决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小,案情简单,人民监督员不需要提前阅卷即可当场作出判断,所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般通知人民监督员前来监督之后,在监督当天由案件承办人将案情介绍提交监督员审阅。司法局相对于人大选任监督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其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是从事辅助国家法律实施活动的行政机关,由其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体现和符合其部门属性。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适当提高补贴也可以规避为节省开支,只找自己地区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而剥夺了其他地区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的可能性。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种新增情形一语带过,缺乏顶层设计,没有具体的工作办法。C市人民检察院在人民监督员履职之前对其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培训,培训时间较短,而且仅进行一次初任培训,没有履职后较为系统的后续培训。二是在具体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违法情形,也就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这两个方面存在不同的表现方式,分别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第119条和第120条。[14] 秦前红、宦吉娥: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关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另一方面,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可以与之前留任的人民监督员充分交流经验,带动新人迅速进入案件监督程序。从制度本身的规定来看,现行有效的文件没有规定提交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督完成几日之内将最终案件的处理结果告知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2015年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具体的文化程度构成如图三所示。[19] 袁贵仁: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教育 全面加强依法治教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在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教育》,2015年第4期,第8页。
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启动的,一般会产生确定性的效力,即只要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就产生人民监督员介入案件监督的效果。笔者在A分院调研时发现,个人自荐而被选任的监督员,检察机关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案件监督时,他们往往都能比指定时间提前到达,参与案件监督时,更加认真和努力,他们会提前准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者是现场通过手机上网查询最高检、最高法最新的解释和规定,并能够大胆地向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提问和说明自己的观点意见。
人民检察院播放监视居住期间的监控视频,但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出于保密的需要,将监控视频的声音做技术处理,人民监督员看得到但是全程听不到,也不允许监督员与犯罪嫌疑人单独接触。[8] 其他增加的两种情况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相对于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来说,无论是规定方面还是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介入监督都比较简单,可以借鉴以前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
2015年选任人民监督员时各司法行政机关仍以这一原则为基础,选任出C市第三届人民监督员,公民自荐产生的监督员相对于组织推荐,他们具有更强烈的履职热情。从C市践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来看:选任管理实现了外部化,拓展了监督案件的范围,完善了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程序,保障了监督员的知情权。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的各种活动,一方面是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没有透明度,群众无法参与,也就难以进行监督,没有一定的公开性和介入渠道,社会监督就无法发挥作用,更难以取得积极效果。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自侦查至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都要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人民监督员制度,有举报人、控告人时也要向他们告知。摘要: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从选任管理方式、监督案件的范围、监督程序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完善了人民监督员制度。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1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07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为了确保各种监督案件的信息畅通,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2014年4月、5月,C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印发《关于推行〈C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知情权三项制度的通知》,2015年5月,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的通知》,该《通知》既是对2014年发布的两个文件的总结,也是在最高检将C市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后,C市所作的积极回应。
另一方面规定人民检察院处理决议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多数人民监督员在经过检察机关反馈说明后仍对不采纳结果持异议的,有权要求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赋予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结论对检察机关程序上的约束力,[14]但对于复议的期限和复议结果的告知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2015年全年,A分院辖区一共提请监督案件37件45人,其中拟不起诉的26件28人,拟撤销案件11件17人,新增加的四种情形尚未有一例由人民监督员主动提请监督。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3人,占总数的20%。(三)拓展八种情形案件的来源 改革后,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被简要概括为三类案件,八种情形,三类案件监督程序的启动是强制性的,但八种情形的启动有赖于对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保障。
以C市人民检察院为例,按照计划表的进程,2015年6-9月份是改革后的人民监督员运行阶段,C市在人民监督员选任和制度创新,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方面均有进步,但是改革之前的一些老问题仍然存在,而且随着改革的进展,也发现新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3]其三,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选任管理可以避免人民监督员成为人大个案监督的工具。本文为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2014sp010)、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CLS(2015)ZDZX10)的阶段性成果。(四)保障监督员知情权 知情权是监督权行使的基础,人民监督员发现十一种需要监督的情形不能依靠道听途说,更不能自己去调查,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监督员调查权,监督员不能分享检察院的权力。
将文化水平限定为高中以上,相较于一定的文化水平,更加明确,也避免了因为文化程度不高对案情理解存在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同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以现在的国民受教育水平来看,也不存在将大多数群众排除在外的担忧。人民检察院无法回应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尴尬,监督员的独立性和监督效力也备受外界质疑。
本文将对人民监督员实施一年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建议。[15] 周斌文:试点10省份选出5300余名人民监督员,《法制日报》,2015年7月7日版。
第三届218名人民监督员之中,人数最多的是本科学历共108人,占监督员总人数的49.5%,高中、中专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历都比较少,学历太低,无法充分理解案情,影响监督实效,但对学历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不应作特别要求,否则影响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13]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
[5] 笔者同意将现阶段监督案件的范围限定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辖区61名人民监督员有102人次参加了案件监督,参加率为89%。[29] C区某国税局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罪,案件处于初查阶段。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首先,由于侦查工作以案件保密为原则,公民的介入会大大增加泄密的几率,从而为案件侦查带来麻烦。按照改革试点和《改革方案》的要求,为便于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情况,畅通发现监督线索的渠道,各级院应建立职务犯罪台账制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4] 陈卫东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政法论坛》,第30卷第4期,第131页。《改革方案》再次将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纳入监督范围是考虑到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基于审慎用权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原则,应当将其纳入监督范围,通过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促进逮捕权的正确行使,实现四中全会的要求。
[12]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指引手册》编辑委员会:《人民监督员业务》,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100页。C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6日在全市检察院系统内印发了《C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建立职务犯罪台账制度,[25]深化人民监督员接待日、人民监督员告知、人民监督员信息通报三项制度。